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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大(00755):附属未必能偿还执行裁定书规定未清偿总额 将争取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25-08-13

上海证大(00755)公布,素材关于母公司一家间接合资公司另设母公司芜湖立方新鸿基有限母公司(判决另设母公司)与一家企业(该企业)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的纠纷。于2021年7月22日,企业集团送信宁夏中级人民政府(宁夏最高法院)发送到的传票,素材有关该企业要求担保结算、负债、罚息及复利一共约人民币2.1亿元(该申索)。

随后,宁夏最高法院裁定该企业胜诉,而判决另设母公司被责令向该企业担保借款结算人民币1.80亿元及负债人民币1007万元,罚息约人民币852万元(2021年4月30日以后的负债按照年利率24%量化至实际抵押之日)(仍未抵押投资额)。自此,企业集团本公司积极与该企业磋商,惟有两国仍未能已达成两国均可接受的框架。

母公司公司董事会近期接到并获得知宁夏最高法院对判决另设母公司、芜湖水清木华新鸿基有限母公司、上海证大新鸿基有限母公司及芜湖证大指尖商业发展有限母公司(均为母公司的间接合资公司另设母公司(该等被制订人))发送到的制订裁定笔记(该制订笔记)。

根据该制订笔记,

(1) 判决另设母公司的负债约人民币2亿元被冻结及拨付以担保仍未抵押投资额;

(2) 该企业理应对判决另设母公司质押的芜湖水清木华新鸿基有限母公司100%股权以折价出售或佳士得或变卖得来的价款独享应受偿权;

(3) 该企业理应对芜湖水清木华新鸿基有限母公司抵押的芜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出售或佳士得或变卖得来的价款独享应受偿权;

(4) 上海证大新鸿基有限母公司及芜湖证大指尖商业发展有限母公司需对仍未抵押投资额承担连带抵押承担责任;

(5) 倘第(1)项中判决另设母公司负债难以担保仍未抵押投资额,宁夏最高法院将理应查封、扣留、佳士得、变卖该等被制订人的反之亦然资产。

根据企业集团现时的财务状况,企业集团不一定能根据该制订笔记向该企业担保仍未抵押投资额。企业集团将继续与该企业进行洽商,争取就仍未抵押投资额已达成和解。母公司持续评估该申索对企业集团的法律、财务及条线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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